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中明确,“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这些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当下我国经济发展应当秉持的方式方法,为我国经济管理工作提供了行动指南。
在此背景下,一场以不断改善内部经济发展环境,吸引国际国内要素和资源参与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的全国性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大潮已汹涌而来。
我国十分重视优化和改善影响企业经营活动的营商环境,各地区多部门联合开展的营商环境评价和优化体系已经形成,采取国际通行的营商环境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解决发现的问题,循环改进,目前已取得较为显著的效果。
依据现代经济学宏观商业环境分析工具——PESTEL分析模型理论,一个国家或地区企业经营活动的营商环境包括六个方面:适宜于经济和企业发展的政治因素(Political)、经济因素(Economic)、社会文化因素(Sociocultural)、技术因素(Technological)、环境因素(Environmental)和法律因素(Legal)。
简单来说,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要为市场经济主体清除各种市场经营壁垒,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降低交易成本特别是制度性交易成本,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打造便捷高效的基础平台和经济活动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快速度增长。
那么,政府采购政策与优化营商环境有怎样的关系?政府采购政策与营商环境优化相联系的关键点就在于政府采购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能否创造和保护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并促进其正向发展。
事实上,我国政府采购管理活动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的营商环境。在当前全国迎来优化营商环境高潮的背景下,我国政府采购领域也在酝酿一场重大变革,各方人士纷纷献计献策,变革思想方法,以期在优化营商环境中发挥出更加积极的作用。
在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条件下,我国政府采购管理改革仍面临许多挑战,尚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思想观念亟待转变。
不少政府采购工作者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固定的工作模式——重管理轻服务、重规则轻市场、重处罚轻教育。在当前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政府采购工作者必须拥抱时代潮流,看清改革趋势,树立市场化的思维和长远发展的思想,抛弃固定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积极适应新的形势,运用新理论。
二是法律制度制订需要与时俱进。
与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相比,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同促进市场发展和活化市场主体的要求还存在许多不相适应之处。比如,法律规定公平竞争择优选择供应商的竞争原则与支持中小企业优先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相矛盾;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要求与采购人长期游离于政府采购项目行政诉讼之外相矛盾;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政府采购项目远程评标等创新业务已经试行,但在法律条文上仍然空缺。此外,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两法并立的情况,并不利于我国建设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
三是中介市场培育需要融合发展。
当前,我国政府采购领域出现了多种形式的中介服务。比如,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业务咨询服务、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开发服务、政府采购培训服务、政府采购“中介超市”等。这些中介服务主体的出现,正是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也是市场良性发展的标志。
笔者认为,中介市场需要大力培育。中介服务主体依赖于政府采购市场而生,反过来也会对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如何进一步通过法律法规规范政府采购中介市场的发展,使之与市场经济整体发展相融合,值得深入研究。
四是主体责任落实需要突破障碍。
政府采购改革渐改渐深,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市场的重要主体,责任重大。为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一些地区已经出台了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管理办法,发布了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标准,还出台了相关的负面清单等。这些措施在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方面起到了明显的作用。
然而,要切实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还有很多障碍需要突破。如,以评定分离方式采购的项目,采取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定标的方式能在多大程度上压实主体责任,目前还不能确定。
五是绩效评价管理必须务实有效。
想要与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相适应,政府采购项目评价体系也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应把项目评价的社会效益和市场效益标准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把财政预算资金的绩效评价与社会经济效益结合起来,注重民生作用,注重市场主体的培育和市场发展效应。
六是信息技术支撑应有更大作为。
目前,信息技术对现代政府采购业务的支撑作用还有很大的开发空间,应当更有作为。政府采购信息系统要能承载更具智能化的业务功能,能够自动巡检并发现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的业务漏洞并发出警告;要能探索开发智能评标功能,为某一类或某几类带有标准化性质的项目自动评标,提高采购效率;要充分发挥信息技术整合大数据功能,帮助分析过去一段时间内,监管问题或违规行为出现频率最高的情况,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制定政策防治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指引等。
七是政府采购监管需要更加严密有力。
政府采购监管工作长期以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体系,发挥了巨大作用,这是毋庸置疑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还需更加有力。比如,评审专家在项目采购定标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由于专家串通定标具有隐蔽性,某些串通行为甚至在评标现场以外进行,监管部门对于评审专家违法行为仍缺乏有效监管手段。
此外,在政府采购从项目实施到业务监管都高度依赖信息技术的今天,当政府采购的运营和监管体系完全部署到信息系统后,政府采购各种信息将随之集中到该系统。如果不强化对政府采购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不将政府采购信息技术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监管范围,将会给政府采购工作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市场发展情况经常梳理政府采购监管业务范围,防患于未然。
八是政策调研应当注重市场实际。
政府采购政策要与经济市场的变化相适应,才能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发挥巨大的作用。而调查研究是政府采购政策制定的先导,只有与市场实际紧密结合,发现市场土壤中所缺少的“养分”和已经萌发出来的“新苗头”,才能更有针对性地制定有效可行的政府采购政策,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作者:蔡国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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